2006年8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最高法院破解涉外民商案件“送达难”
田雨 杨维汉

  据新华社 随着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逐年增多,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难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并自即日起施行的一个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有关此类涉外案件的司法文书“送达难”。
  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规定了适用于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需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形,即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
  诸如涉外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涉外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发生的涉外合同、侵权等商事纠纷案件的司法文书送达,都将适用这个司法解释。对于境外机构通过司法协助程序委托我国相关机构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形,司法解释暂不涉及。
  记者注意到,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这是一条新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说,我国法院已具备通过国际互联网等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条件。但他同时提醒适用这一送达方式必须慎重。他指出,必须是以“适当”的送达方式,该送达方式不能违反受送达人所在国的禁止性规定,否则的话,判决是不可能得到其所在国的承认和执行的,而且还有可能涉及到国家司法主权问题。